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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博谛联席秘书长建议用链改实际行动助推《区块链产业促进法》纳入规划

2020-10-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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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链改”国家战略目标的立法建议

 

以“链”治“链”的治理组织可以依据现有法律来架构;但要促进区块链产业的健康发展,顺畅“链改”进程,从国家层面应该尽快推动立法来保障。

20191024日,对于区块链产业的发展来讲,是一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日子,中共中央为一种新兴技术站台发声,明确提出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这是区块链行业落地“链改”工程,赋能实体,应用民生,走向诚信社会的新起点新征程;也为立法通过“链改”促进区块链产业蓬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政府从2013年起,就关注并出台过密码货币与区块链相关的政策,至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发布过与区块链技术有关的文件4份,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区块链相关指导政策13份,国家部委发布与区块链相关的指导政策32份。这些政策所体现的与区块链有关的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与世界各国总体一致,即先表现谨慎,而后强力监管,有打有捧,打的是加密数字货币和代币,出台了严监管的政策,捧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突出表现就是对“无币区块链”联盟链的应用鼓励上。

但迄今为止,国家没有制定过针对区块链行业产业的专门法律。

2019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3号令,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只是部门规章规定而非法律;且主要围绕着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政府率先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促进区块链产业的发展。20146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数字货币合法化法案》(即“AB-129法案”),规范了加密数字货币的性质定位及其风险管理;201883日,美国俄亥俄州州长签署了一项新SB220 法案,允许使用区块链技术传输和存储从金融服务到供应链管理、房地产和医疗保健等多个行业的电子记录。至此时,美国超过70%的州颁布了有关加密数字货币或区块链技术的法规。

201979日,美国联邦国会批准了《区块链促进法案》(Blockchain Promotion Act of 2019)。该法案要求在联邦政府层面成立区块链工作组,共同制定美国联邦层面的区块链定义和相关标准,防止区块链技术在认知、管辖、立法等方面在州级层面碎片化,并为未来的区块链技术监管设置框架,从而更好地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保持美国高新技术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的趋势下继续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韩国国会民主党议员、韩国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主席李相旻则于2019324日发起了制定“区块链振兴和培育促进法案”的提案,希望建立区块链技术研究基础,培养专业人才并对区块链技术初创企业进行支援。2019927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发起的EU Blockchain Observatory and Forum上通过积极的讨论,提出了八项针对于“区块链产业法”立法者与监管者的指导性原则,目的是使监管机构与立法者们制订出有利于区块链新产业健康繁荣发展的法律。

产业立法相对产业发展本身一般就是较为滞后的工作,区块链技术在全世界也走过了近十载的历程;在美国等已纷纷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状态下,中国再不抓紧时间为区块链产业立法,则存在望他国后尘兴叹的风险。毕竟区块链技术涉及到个人身份的认证以及数字化,资产数据的确权、共享、交易及隐私保护,还涉及到数字合约的机器履行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要让这个产业健康发展是很难的。

如今党中央明确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相应的研究制定区块链产业促进法显然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法律有序引导规范,为区块链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创新友好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区块链产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这也是“链改”事业发展应有的重要一环。

要推进“链改”大业、制定促进区块链产业的专门法律,本书建议以下四方面来研究思考其条文规范。

一是立法要明确区块链的基础问题规范,例如,倘要彻底禁止数字货币领域的ICO,则可以在法律中明确;倘要确定一些情形ICO是可以允许的,则可参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经验对ICO的经济功能做分类──支付类、应用类和资产类,明确规定哪类是合法的。

对于区块链技术基础标准、区块链业务与应用标准、区块链在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等行业领域的标准、区块链信息安全标准、区块链平台在网络层、数据层、合约层、激励层和应用层的信息安全标准凡是能够明确的,也可以在法律中进行具体清晰的规定,从而构成区块链专门法的基础规范内容。

鉴于区块链是一门综合类新技术,对于区块链领域中的技术定义,在法律中可以参考国际相应监管组织所下定义而明确简单、有用且可行的内涵;例如,对“加密算法”、“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分布式存储”等等进行简单明确而有用的定义。之后,就可以通过引用此定义并融合我国语言及社会、行业等详情,进行完善和确定,使其更加明晰易懂。

二是立法要重点完善区块链金融领域的监管规范,严格监管主体和企业准入条件,并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使监管主体的权力处于分立对等有效的被约束之中。区块链金融涉及到价值集中体现的货币,事关重大,因此,必须重点完善。在区块链企业发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上,集中解决准入门槛和技术标准问题,设置科学而清晰的区块链金融企业准入门槛,确保该项技术应用的质量。

三是立法来保护区块链项目的试点应用。明确对不太成熟的试点用例采取观望或鼓励进入沙盒监管的模式,甚至提供豁免条款规范。从以往新兴行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职能监管机构对于技术运用过早进行干预,多会阻碍其正常发展,并适得其反;明确给予观望期,适时再规范,反而多取得了稳健发展的效果;因此在一些不太成熟的试验用例中,如分散式自治组织(DAO),则可以由法律提供一些可先行观望的条件标准,并在用例成熟时再进行密切关注或干预。

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也可以在区块链产业专门法律中加以明确,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变化。

在《证券法》修改的讨论中,募集资金的小额豁免一直有学者在倡导。这种制度也可以纳入区块链产业法的规范条文,以帮助监管部门快速确定ICO项目所应遵守的具体法律情形,同时,ICO项目方也可以在发行代币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风险。

 四是可以由法律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本身就可作为监管工具的地位,给“以链治链”进行法律定位。这主要涉及到对区块链技术中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确定。

智能合约实质上是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编码,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通过它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承担和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它的好处在于法律自动执行,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区块链技术也就作为了自动监管的技术,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就能推进整个区块链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

基于区块链技术特性理解初步提出的上述建议应该有助于区块链产业法条文的研究拟定。这些内容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履行立法程序生效后,对于无论是监管主体还是从事区块链技术发展的企业主体,就有了可以依照执行的法律规范,明辨违法的各类情形,约束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支持的情形,则可以促使相关主体积极拓展发展空间。

当然,制定“区块链产业促进法”必然是一项任重道远、艰难复杂的大事情,需要相当多专业工作人员通过大量的访谈、调研、征询多方意见、反复讨论乃至博弈才有可能完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从推进区块链产业立法工作程序方面明确以下工作步骤要点:

第一步,由区块链行业的专业协会联合高校或产业部委向全国人民代表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等具有立法权或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构提交促进区块链产业法的立法建议;

第二步,立法建议机构可先行配套资金成立立法研究团队或争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国家机构向社会发布关于区块立法课题研究;

第三步,研究团队展开立法研究,通过专业的各种研究方法,拟定撰写法律基础文本;同时向上述国家机关提交;

第四步,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构接纳后,一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启动立法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立法建议机构保持与国家机关具体负责人的联络互动。

倘若“区块链产业促进法”立法成功,则意味着区块链产业的发展必然进入新的阶段;“链改”大业也就有了法律依据而必运行于国家战略目标实践成功的航道上!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席秘书长  廖博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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