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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链改实验室暂行办法》(为实体经济服务)

2018-08-30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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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体经济服务】

征求意见

链改实验室暂行办法

【草案】

 

  •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区块链技术“加速应用”的指示,贯彻国家区块链战略和《链改行动计划》,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展开区块链技术在政用、民用、商用等领域广泛实际应用,依托实体企业共建“链改实验室”,参照科技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链改实验室是行业促进区块链技术落地实体企业的重要载体,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目标是协作实体企业运用区块链思维、区块链模式、区块链技术来实现转型升级和动能转换,面向未来需求,开展应用基础性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制定标准,聚焦和培养人才,引领上链并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链改实验室坚持“共建、联合、竞争”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以实体企业主体组织实施,共同采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发起并联络相关机构及上百家区块链价值节点共同组建的区块链改革(链改)行动联席会议(简称链改会)是《链改行动计划》的协调机构,负责分类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链改行动计划》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隶属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登记注册)见证发布。

 

  • 职责

第六条:链改会是链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链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政策,制定规章制定,宏观指导链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审查批准链改实验室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组织评估和检查,会商政府部门研究制定链改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在批准设立的链改试验区范围中组建的链改实验室,直接由链改试验区负责领导实施链改实验室建设与运营方针和政策,协调奖励经费和相关条件,协调链改实验室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在链改试验区范围中设立的链改实验室,由链改会直接管理。

第八条:申报成立链改实验室的实体企业是链改实验室的责任主体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1. 主要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链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各类有关问题;
  2. 选聘链改实验室主任,聘任链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上报备案;
  3. 对链改实验室定期考核评估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链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等意见;
  5. 实体企业本身具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可申请链改重点实验室。

 

  • 申报与批准

第九条:根据重要实体产业和重点实体企业发展状况,瞄准技术、产品和服务‚挖掘实体产业与实体企业的迫切需求,确定优先领域和关键项目,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实体企业建设链改实验室。意向的实体企业与联合者来函申请共建链改实验室。

第十条:实验室分为链改重点实验室和链改实验室。

第十一条:申报链改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中国境内法人实体企业;
  2. 实体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发展趋势,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
  3. 具有链改应用基础研究条件,具备重大科研任务研究能力;
  4. 具有研究团队和人力资源保障;
  5. 具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用房;
  6. 能提供链改科研基础经费保障;
  7. 能接收链改会委派的链改技术队;

第十二条:链改实验室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但不限于链改实验室建设的背景和目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组织架构和管理、年度计划和考评目标等内容,同时承诺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链改会具体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评议,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及专家意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对符合条件的拟建链改实验室,由各方主要领导专题协商,明确实验室目标定位和各方职责及义务,与实体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链改实验室授牌成立,宣布组建情况和工作计划,举办仪式,邀请链改会成员但出席见证。

 

  • 运行与评估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建设运行周期为两年,期满并通过达标评估后,实体企业与链改会协商合作,明确下一个周期目标、任务和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链改实验室要把握重点方向,抓好重点课题,充分发挥引领带动效应,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逐步推进区块链与本企业各项融合。

第十七条:实验室实行责任实体企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组织能力强,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第十八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责任实体企业单位聘任,链改会可推荐专家。

第十九条:实验室人员分为固定和流动人员,与责任实体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为固定人员,应为研究、技术和少量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设立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链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应当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链改实验室研究成果要优先用于本责任实体企业。

第二十八条:每半年要报告实验室建设进展、取得成绩、经费使用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先进的经验。链改会定期组织专家评估。

第二十九条:优秀实验室将向全国推介,未达标取消实验室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链改实验室依据本办法可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XX(责任实体企业简称)链改重点实验室”和一般试验统一命名为“XX(责任实体企业简称)链改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链改已申请商标和知识产权,严禁用于广告等商业化盈利和各类非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申请报告编撰提纲》作为附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于20189日起执行,由链改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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